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行以来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本文仅对新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合理合法性简要论述。
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新公司法第一次在公司法层面明确使用了清算义务人的表述,并统一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将前法列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人员并承担相应责任修改为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其立法考量和合理性原因简析如下:
一、实现了法制统一性原则。《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新公司法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民法典》实现了衔接,也符合《九民纪要》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制的统一。
二、体现了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两权分离原则。股东组成股东会,构成公司的权力和决策机构,并不负责执行公司具体事务。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公司管理和经营。董事作为执行机构的成员,执行公司事务,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实际权力。谁管事,谁负责清算。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可强化董事职责,培养企业家精神,有利于清算工作的推进,符合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三、董事是公司的“看门人”,管控着公司的财产、账册等,熟悉公司情况,有清算的便利。掌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和基础。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并无保管公司财产、保存账册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必参与公司经营,小股东知悉、控制公司财产、账册明显不现实。一方面,董事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控制着公司的财产和账册等,由董事组成清算人,不存在财产及帐册管理责任转移的问题,其承担清算义务,可实现公司事务的连续性,实际上降低了清算瑕疵或无法清算的风险,增强了清算的便利;另一方面,董事对公司经营状况和重要资料的全面掌握,对公司的各种情况非常熟悉,有义务在公司退出时善始善终提供最后的服务,以便公司得以顺利注销。清算人由董事组成,而非股东担任,提高了清算效率, 体现了形式上与事实上的统一。
四、公司清算是董事职权的必要内容和合理延伸。公司清算主要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作为长期负责公司经营的董事,拥有一定的权威,组织清算、制定清算方案,启动并落实具体清算工作,本身就是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所在。
五、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可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清算义务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检索《公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相关司法裁判案例,特别是账簿灭失,已成为法院认定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情形。对于单个股东,尤其是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其对公司的整体掌控力,对公司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力极其有限。法律并未要求有限责任股东必须参与公司经营,原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 (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善意小股东而言过于严苛,有失妥当,不具备公正性。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进行纠偏,规定董事成为清算义务人并承担相应责任,可以有效避免将上述小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所导致的股东责任的不当扩张,有效避免小股东承担的与其权利不对称的责任。
虽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有其较强的合理性,但是在现行董事权利衍生于股东的制度架构下,董事毕竟是权利的受托人,董事不具有决定权,在清算中却完全承担了本该由权利人承担的责任,有可能导致不当或错位的加重了董事责任,甚至可能导致股东不当规避责任的情形。若出现股东控制下的未及时清算等导致的清算责任等,其是否应当承担或者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清算责任,如何实现民事主体的利益平衡,如何强化董事会地位、职权和责任,实现董事权利、责任、义务的统一,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规制。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计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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