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驱动力在于利益,由此不免产生经济利益之争。一些经营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采取“本小利大”的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挤垮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然是违法的。为防止权利边界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和规定: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还有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的现实表现,可谓“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做不到”,举不胜举。笔者罗列不正当竞争的几种法律责任如下:
一、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具体分述如下:
(一)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的事实、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人会问,经营者的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简言之,商业秘密的构成可概括为三要件: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
(二)被告行为的性质。评价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合法与非法、竞争与不正当竞争,需要检视该行为是否扰乱了良好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否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若答案是肯定的,则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适格被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并对经营者作了界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有人认为单位员工不属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果真如此吗?单位员工究竟是不是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我们不可弱化市场参与者对不正当竞争应当预见到的行为后果,更需防范“近水楼台者”的道德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该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对于员工和第三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对于内外勾结侵犯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为其量身定制、专款伺候,明确定性为违法主体,从而有助于净化商业环境,扼制唯利是图、吃里扒外等失德行为。
这里,笔者援引泰格斯公司与酷车易美公司、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供大家借鉴。北京泰格斯公司成立于2013年,系一家提供机动车维修保养历史信息查询的服务商。用户通过其经营的“车鉴定”网站,可付费查询机动车的维修保养、交通事故、车况等历史数据。泰格斯公司据此向客户出具相应的查询报告,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参考定价。酷车易美公司成立于2016年,其推出的“查博士”产品,也为公众提供二手车维保历史数据的有偿查询服务,与“车鉴定”具有相同功能。张某某系泰格斯公司员工,案外人王某是酷车易美公司员工。自2016年至2017年,张某某根据王某的指示,通过微信等形式向王某传送了泰格斯公司的客户名单、客户交易记录、定价策略等众多信息。后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被发现。泰格斯公司认为张某某系商业间谍,其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泰格斯公司重大损失,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酷车易美公司、张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酷车易美公司和张某某均是本案适格被告。对张某某提出其不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泰格斯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价格策略、内部运营数据、潜在客户交易意向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其商业秘密。酷车易美公司和张某某严重侵害了泰格斯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裁判结果是:1、被告酷车易美公司、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酷车易美公司、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财新网上登载声明的义务,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十日,给原告泰格斯公司公开消除影响;3、被告酷车易美公司、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泰格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被告张某某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可以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四)原告诉求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较高的起罚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管辖。如果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毁谤等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可以批准若干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这些不正当竞争案件纠纷。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监督检查部门亦受理各种举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不正当竞争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消除影响;3、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对不正当竞争者还可进行信用惩戒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监管、处罚制裁的规定还是很给力的。打击不正当竞争,贵在社会合力。一方面,需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和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管共治的监管局面。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刑事罪名及刑事责任的确定,对照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商品罪,行贿罪与受贿罪,串通投标罪等。
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采取综合性的制裁方式,也是蛮拼的了。有句话说得好: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因为,我们不能忽视不正当竞争的存在及危害;越是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越需要对不正当竞争零容忍。对于角落之中的“玩火者”,经营者们应高度警觉,构筑好“防火墙”,必要时,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计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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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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