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单位: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向特定国家和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规定》和《关于对入滇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禁毒办传发〔2018〕498号),为全面加强对入滇制毒物品的核查管控,严密防范省内可制毒物品经云南走私出境用于制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将对每批从省内销售或运往云南的可制毒物品均开展最终用途核查。有关企业在将可制毒物品销售或运往云南前,请务必将购买企业涉及品种及数量、运输路线等信息提交当地公安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一、核查对象
(一)销售目的地和运输目的地为云南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种目录列管的32种易制毒化学品(具体品种见附表1)。
(二)经云南向缅甸、老挝出口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化学品(具体品种见附表2)。
(三)其他可用制毒的11种非列管化学品(具体品种见附表3)。
(四)销售目的地和运输目的地为云南、缅甸、老挝的反应釜、离心机、制冷压缩机、压片机。
二、核查程序
(一)企业应在计划运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入滇前7个工作日将收货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运输车辆、运输人员等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相关报备。
(二)当地公安机关在收到企业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列管制毒物品、设备运往云南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企业、购买企业、涉及品种及数量、运输路线等信息通报云南。
(三)云南在收到各地核查信息后立即进行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四)当地公安机关应将云南核查结果作为决定是否同意易制毒化学品或非列管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入滇的主要依据。并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及时为企业发放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或云南入滇制毒化学品核查复函(入滇化学品核查平台自动生成)。
(五)云南对于每批运输进入其境内制毒物品的品种、数量、销售方、购买方等信息进行核查对比,并追踪、监管其流向和用途,并定期将是否运至云南指定地点等情况进行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
三、结果处理
(一)对未经许可、备案即运入云南的32种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由运出地公安禁毒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
(二)对未经许可、备案即运入云南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一律予以收缴;能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将予以放行或返还。
(三)对未经核查即运入云南的其他11种非列管化学品和制毒设备,当事人能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将予以放行;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且不听从云南劝返的,一律留存其货主、承运人等信息,并通报来源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有撕毁标签、伪报品名、夹藏等情形的,由云南省公安禁毒部门会同海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
告知单位 (签章) 被告知企业 (签章)
告知人 被告知人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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