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通报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15    新闻来源:合肥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按协会本级建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协会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包括支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                                                                                                 

第八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财务工作人员,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下半年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在开展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要在预算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会长批准后执行,项目经费突破预算时,须经会长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经费支出均须经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签字批准后,财务工作人员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超标的,事先须报会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工作人员按时结账、对账,在帐帐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财务报表,年终编写财务

决算,报会长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上,向理事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五年在协会届满向会员大会报告任期内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业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协会管理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秘书处财务工作人员编制本届财务报告,向本届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协会会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合肥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合肥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2019年116

 
合肥市公安局  |  中国禁毒网  |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  |  合肥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合肥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007721号
CopyRight 2020-2021 www.hfyzdxh.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金融港B3号2012室 网站开发设计:合肥涵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