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按协会本级建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协会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包括支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
第八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财务工作人员,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下半年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在开展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要在预算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会长批准后执行,项目经费突破预算时,须经会长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经费支出均须经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签字批准后,财务工作人员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超标的,事先须报会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工作人员按时结账、对账,在帐帐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财务报表,年终编写财务
决算,报会长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上,向理事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五年在协会届满向会员大会报告任期内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业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协会管理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秘书处财务工作人员编制本届财务报告,向本届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协会会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合肥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合肥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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